Q&A / 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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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在生長過程中能將大氣中二氧化碳轉變為生物量並儲存於林地中,將碳保存下來的過程稱為碳匯。
林地碳匯效益係由林木蓄積量換算而來,依據森林資源調查成果及國際估算方法,1公頃20年生林地依樹種、生長環境條件等差異,每年平均生長量約為5~10立方公尺,換算1公頃林地每年度碳匯量約為7.5~14.9公噸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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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的存在即具有碳匯貢獻,但將碳匯轉變為可交易之減量額度,需遵循嚴謹的方法、程序及驗證機制,以產出符合可監測、可報告及可驗證原則(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之減量額度(或碳權),在國內可依循環境部訂定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申請執行相關專案,並進而用於碳中和、環境影響評估承諾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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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減量專案註冊及申請等行政程序環境部無收取費用,專案成本包含洽請查驗機構確/查證、專案執行、監測等,視個案執行情形(專案地點、面積等)而異。
至於減量額度申請時間則需視方法學規定,林業類型方法學無規定提出申請時間及間隔,於額度申請前執行監測並撰寫監測報告,申請者可視碳匯量與監測成本之效益,決定提出減量額度申請之時間及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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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管理辦法規範,為確認自願減量專案引用符合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研擬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以及查證監測報告書記載之專案執行成果,申請者在專案申請註冊前及減量額度前需洽第三方查驗機構辦理確證及查證。
環境部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公告「合格查驗機構」,可於該平台查詢各機構聯繫方式(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epa_ghg/VerificationMgt/InspectionAgency.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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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發布「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規範減量額度之交易、拍賣及移轉,而國內減量額度交易業務由「臺灣碳權交易所」辦理,相關問題可至官網(https://www.tcx.com.tw)或電話(高雄總公司07-5376727、台北辦事處02-2383602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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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環境部「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規定,符合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定義之「事業」始能提出專案申請,爰租地造林人如為自然人身分,不得自行提出申請;如為事業身分,則依林業保育署113年5月29日林企字第1132410385號函,因承租人將造林木撫育成林,已達維護森林資源與國土保安之政策目的,而造林或營林成果所衍生之碳匯效益,向環境部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林業保育署樂見其成,惟考量其土地屬國有,本署將收取專案實際取得減量額度之10%。
承租人如符合前揭條件,須事前向租地所轄林業保育署地區分署提出申請,並於專案計畫書載明額度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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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鼓勵事業及政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移除工作,並依成效核發減量額度。
欲申請執行自願減量專案以取得減量額度者,可依以下階段辦理,詳細規範及流程請參閱「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臺」(https://carbonoffset.moenv.gov.tw)。
(一) 準備階段:確認是否具申請者資格,並瞭解土地情況以對應適用之方法學。
(二) 註冊階段:依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撰寫專案計畫書,並將申請書件交由查驗機構確證,完成後再向環境部申請註冊。
(三) 額度申請:完成註冊後,依照註冊通過之專案計畫書執行專案並進行監測,並依實際監測結果計算減量績效且提出監測報告書,經查驗機構查證,並向環境部申請審查通過後,可取得減量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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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養造林係依據「農業部接受捐款執行認養植護樹與陸域野生動物保育及森林保護作業要點」辦理,係屬公益捐款性質,公司、團體捐款後仍由本署及各分署執行植林護樹等工作,無法主張其碳權的取得或擁有。
2. 本平臺之ESG專案是以公私協力方式由公司、團體出資並投入執行專案,以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育、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之永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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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溫室氣體管理的主責機關為環境部,公司、團體可視需求依照環境部相關規定申請。
1. 申請者引用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研擬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林業類別目前有「造林與植林碳匯專案活動」、「加強森林經營碳匯專案」、「竹林經營碳匯專案」、「低蓄積林增匯專案」方法學。
2. 向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出註冊申請,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請至環境部網站查詢。
https://carbonoffset.moenv.gov.tw/VoluntaryReductionView/Intro
3. 詳情請參閱環境部懶人包: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wLht0PKCiC8407VoUboCpaaIF2T9vUL/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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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團體以ESG專案成果申請減量額度,應與提案機關另行約定,並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等法規向環境部或相關機關申請。
2. 本署及所屬機關(構)應與公司、團體約定分收百分之十之減量額度為原則。(詳請參閱下載專區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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