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 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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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發布「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規範減量額度之交易、拍賣及移轉,而國內減量額度交易業務由「臺灣碳權交易所」辦理,相關問題可至官網(https://www.tcx.com.tw)或電話(高雄總公司07-5376727、台北辦事處02-2383602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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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環境部「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規定,符合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定義之「事業」始能提出專案申請,爰租地造林人如為自然人身分,不得自行提出申請;如為事業身分,則依林業保育署113年5月29日林企字第1132410385號函,因承租人將造林木撫育成林,已達維護森林資源與國土保安之政策目的,而造林或營林成果所衍生之碳匯效益,向環境部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林業保育署樂見其成,惟考量其土地屬國有,本署將收取專案實際取得減量額度之10%。
承租人如符合前揭條件,須事前向租地所轄林業保育署地區分署提出申請,並於專案計畫書載明額度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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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事業或政府可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其中事業係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自然人則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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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專案每年碳匯量小於或等於二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得僅分析法規外加性,先予敘明。以本署辦理獎勵輔導造林及林業永續多元輔導方案等獎補助政策為例,其目的係為降低林業經營成本、提升民眾參與造林及森林經營之意願,而非以法規規範或強制該區域進行林業活動,尚符合法規外加性之規範,爰未影響參與自願減量專案資格,倘符合方法學適用條件者即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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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捐款造林屬公益勸募性質,不論是由地區分署造林或企業合作造林,其成果應歸屬林業保育署,不得申請減量額度;且捐款造林執行期程較短,多為3至6年,幼齡林生長碳匯量有限,不符自願減量專案成本效益。
如有意願申請自願減量專案,建議至林業保育署ESG媒合平臺洽詢自然碳匯類型專案或與公私有土地進行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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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加性係指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所產生的減量/增匯效益,相較於基線情境(即未執行計畫)是外加的,意即此專案活動在沒有法規要求、財務、技術、融資、風險方面等問題下,仍堅持執行此減量計畫活動,則具有外加性。
法規外加性須考量我國法律或命令之規定,查森林法對於林地經營管理規範為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即須符合林業使用,惟未強制規定經營管理作為;且綜觀該法相關條文,除第21條課予森林所有人應造林之義務者,以林地因崩塌、退化等致生災害之虞,始有由主管機關命其完成造林之強制效力,其他態樣之實施造林,應非屬法律或命令所強制之事項。
綜上所述,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地申請參與造林及森林經營類型專案具法規外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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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碳匯專案:毗鄰面積大於0.5公頃、6年以上無森林覆蓋之土地,惟森林地如因災害導致裸露或林木覆蓋未達森林定義,以及銀合歡移除復育造林,則不受6年限制。
加強森林經營碳匯專案:面積大於0.5公頃之既有森林覆蓋土地,包含伐採後再造林土地;可選擇計入收穫林產品碳庫。
低蓄積林增匯專案:面積大於0.5公頃、具有森林覆蓋至少20年、無商業性伐採作業之土地,既有森林之平均蓄積量需低於相同林型;不可計入收穫林產品碳庫。
竹林經營碳匯專案:面積大於0.1公頃之既有竹林覆蓋土地,經營方式僅以收獲竹桿為目標,不包含收穫竹筍之竹林;可選擇計入收穫林產品碳庫。
(詳情請參閱環境部懶人包: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wLht0PKCiC8407VoUboCpaaIF2T9vUL/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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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匯係由林木蓄積量換算而得,意即林木生長越佳、碳匯量越高,而依據95-97年辦理「森林蓄積量與生物量轉換模式之建立」計畫,由林試所及大專院校共同就重要造林樹種碳匯能力進行調查,成果顯示相思樹、臺灣杉、臺灣肖楠、楓香、樟樹具有較高碳吸存能力,20年生林木平均每年每公頃約可固定11至19公噸二氧化碳。
然而執行林業碳匯專案之樹種挑選方式,仍應參酌專案基地環境,挑選適地適種之原生樹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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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可洽詢具有林業專業之單位及專家學者,如大專院校森林相關學系老師、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及台北市林業技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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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與海洋委員會共同提出「紅樹林復育」方法學,適用於曾有紅樹林分布區域進行紅樹林復育工作,增加專案範圍內碳匯量之情境。刻由環境部辦理審議工作,如獲通過,申請人可依該方法學適用條件向環境部申請註冊自願減量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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